有一个案子,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这符合法律吗?王若普数次担任主审法官,可不是审判长。

如题所述

  假如属于刑事案件 ,即使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你说的王若普数次担任主审法官,可不是审判长,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2.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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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1
可以的,主审法官并不当然是审判长。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一般就是审判长或具体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只参与开庭和庭后评议,具体的案件材料整理、判决文书的撰写,都是由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来做的。
但是也可以由院长指派主审法官!
第2个回答  2011-08-01
没有问题,主审法官一般就是审判长或具体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只参与开庭和庭后评议,具体的案件材料整理、判决文书的撰写,都是由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来做的。 但是也可以由院长指派主审法官!追问

如不是院长指派的呢?

追答

一个法院同时有很多个庭会开庭审判,不可能让审判长亲自判每一个案子,我这样解释你懂了么?
所以才有了如上规定。所以,就你问的问题,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08-01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议庭组成规定

这个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的情况比较多

这符合法律规定追问

这个主审法官是代理审判员呢?

追答

也是可以的

代理审判员也是法官

只要是依法任命的法官就可以做主审法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可以做审判长的

追问

什么样的法官不可担任审判长?

追答

审判长是要法院集体讨论并任命的

没有经过任命为审判长的法官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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