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子,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这符合法律吗?王若普数次担任主审法官,可不是审判长。

有一个案子、主审法官没有主审资格、而判决书是其他人签字的、这违反法律第几条

  假如属于刑事案件 ,即使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你说的王若普数次担任主审法官,可不是审判长,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2.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5-05
合议庭审判长是由该庭庭长指定的,负责该合议庭的审判事务。合议庭实行合议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审判长担任主审法官,但没有法律禁止其他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主审案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05
承办法官不必须是审判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