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如何分析这三种分割情况?
甲(男方)乙(女方)二人原是男女朋友关系。
2003年,甲方独资购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屋。购房时房价为45万元。工作忙,甲方全额汇钱到乙方的账号,乙办理所有购房手续,购房收据,和房产证写乙方的名字。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2008年,房价已是120万元。
房产应如何分割:
一、 房产全归乙方,乙方还45万给甲方。
二、 120万,扣还45万给甲方。余款平分。
三、 房产全归甲方。
曾参考: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1、首先明确的是,本案请不适用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因为甲乙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结婚,我国在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不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解释。
2、《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作为甲方律师,可以以当年甲是授权予乙,由其代理自己代购该房屋,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当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该房产。可以要求异议登记。
作为乙方律师,可以以该房屋已在其名下为由,认为该房屋当属于乙。甲汇款一事可以认定为甲借款与乙,甲可以以第一次催付乙支付45万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乙应当支付45万元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