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物权法

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如何分析这三种分割情况?

甲(男方)乙(女方)二人原是男女朋友关系。
2003年,甲方独资购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屋。购房时房价为45万元。工作忙,甲方全额汇钱到乙方的账号,乙办理所有购房手续,购房收据,和房产证写乙方的名字。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2008年,房价已是120万元。
房产应如何分割:
一、 房产全归乙方,乙方还45万给甲方。
二、 120万,扣还45万给甲方。余款平分。
三、 房产全归甲方。

曾参考: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1、首先明确的是,本案请不适用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因为甲乙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结婚,我国在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不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解释。

2、《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作为甲方律师,可以以当年甲是授权予乙,由其代理自己代购该房屋,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当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该房产。可以要求异议登记。

作为乙方律师,可以以该房屋已在其名下为由,认为该房屋当属于乙。甲汇款一事可以认定为甲借款与乙,甲可以以第一次催付乙支付45万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乙应当支付45万元以及利息。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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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6
合同法和物权法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第2个回答  2011-08-27
我觉得房子应该归乙所有。
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03买完房之后,甲如果有疑义应该早提出来。
而不是在08年分手后才提出。
什么不当得利,什么债权债务都不需要考虑。
这件事如果打官司,乙完全可以说这房子是甲方当年赠予自己的。
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归属是以登记为准,所以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乙。
第3个回答  2011-08-20
我觉得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乙方律师分析的正确。以上不属于登记事项记载错误!
第4个回答  2011-08-23
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房子归乙,45万的问题,乙返还甲,同时甲享有向乙主张违约之债。(基于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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