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工地施工案件

我方要将污水管滚下水池要经过对方的菜园,事前已经商议好并且将要经过的路线买断,且口头协议在施工期间对方不得擅自进入菜园还在路线两边都建有护栏有人看守。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擅自进入我方买断的路线菜园挖马铃薯,被我方正滚入水中的污水管吓到,对方摔入水池中,并且摔断6根肋骨,在此声明一下我方的污水管道并没有与对方接触,纯粹属于惊吓。在对方受伤后,我方处于道义援助,协助对方在院治疗两个半月,并且支付医疗费用2万6千元,经医生诊断现已经全部康复,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以上是事情的经过,但是现在他却对我方提出要求:赔偿25万。
对于上述事件,我想问:1、我们是不是该赔偿
2、如果该赔偿,应该付什么责任
3、请专家提供详细一点的处理方式

你方存在问题,虽然有口头约定,你方也有人员看管,但是你方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看管中存在疏忽,你厂只需承担因看管不利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方明知有约定而去作为,导致损害的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解决的方法有:1,可以协商解决2,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你方与他方的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像你方这样的情况,又积极主动支付了对方的医疗费用,你方会胜诉,不需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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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1
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施工方对于伤者所受到的伤害有无过错。
我认为,施工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受到的伤害是自身的过错所导致的。
理由是:1,协议明确规定在施工期间,对方不得擅自进入菜园。这是对方应当履行的一个约定义务,但对方违反了协议规定的内容。
2,施工方在路线两边都建有护栏有人看守。这说明安全防护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尽到谨慎注意的职责和义务。
3,对方的伤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与对方的摔倒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1
我认为作为被告方,您可以首先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仅以6根肋骨推算,就算需要赔偿,也到不了25W。
我的建议是,贵公司应该有该项目的保险吧?建议将赔偿事宜交由保险公司处理,然后凭保险公司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来打官司,我认为应该可以胜诉。
第3个回答  2013-11-11
不需要 没必要 那是他自己的过错 这应该是地面施工责任原则,虽对你不利,但是你有抗辩事由,就是他自己有过错,自己过错造成的伤害只能自己承担,并且我觉得一开始花的钱不要那个该花,没必要
第4个回答  2013-11-11
如果你没有为公共利益目的作此事,一般要承担责任,但不至于25万。
你的事情情况复杂,最好当地期律师办。
如果完全康复,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再给几千就可以了。
如果硬要,就不要理会,任期诉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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