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11
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施工方对于伤者所受到的伤害有无过错。
我认为,施工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受到的伤害是自身的过错所导致的。
理由是:1,协议明确规定在施工期间,对方不得擅自进入菜园。这是对方应当履行的一个约定义务,但对方违反了协议规定的内容。
2,施工方在路线两边都建有护栏有人看守。这说明安全防护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尽到谨慎注意的职责和义务。
3,对方的伤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与对方的摔倒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1
我认为作为被告方,您可以首先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仅以6根肋骨推算,就算需要赔偿,也到不了25W。
我的建议是,贵公司应该有该项目的保险吧?建议将赔偿事宜交由保险公司处理,然后凭保险公司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来打官司,我认为应该可以胜诉。
第3个回答 2013-11-11
不需要 没必要 那是他自己的过错 这应该是地面施工责任原则,虽对你不利,但是你有抗辩事由,就是他自己有过错,自己过错造成的伤害只能自己承担,并且我觉得一开始花的钱不要那个该花,没必要
第4个回答 2013-11-11
如果你没有为公共利益目的作此事,一般要承担责任,但不至于25万。
你的事情情况复杂,最好当地期律师办。
如果完全康复,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再给几千就可以了。
如果硬要,就不要理会,任期诉讼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