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成轻伤报案后派出所说抓不到人,让我找人合理吗?

如题所述

派出所行为不合理,被人打成轻伤,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扩展资料:

市民被人打伤警方立案3月未处罚 市民告公安局胜诉

市民高某被殴打致伤,他拨打110寻求警方帮助,然而案件虽立案,可距离事发过去三个多月,案件久拖未决,高某遂以甘肃矿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矿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甘肃矿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确认甘肃矿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与路人起争执公安部门处理三个月没结果

事件发生在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高某等亲属4人开车到紫竹园给朋友送请柬,20时45分许,车辆开出紫竹园南大门时,高某因停车费问题与值班女保安发生争执,后又与路过此处的蒋路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撕扯。

23时50分,嘉峪关市公安局峪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高某进行了询问。10月29日,峪苑派出所将高某被殴打一案以管辖分工为由,移送甘肃矿区公安局核城分局和诚路派出所处理。

高某在起诉状上称:该派出所仅仅询问了相关情况,迟迟对违法者不采取任何措施,高某多次前往派出所反映此事,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和诚路派出所却置之不理,迟迟未做出任何结论。

2015年2月3日,高某认为矿区公安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向甘肃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矿区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调查还原事件发生节点

对高某的诉求,矿区公安局不接受,公安局坚持认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高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该事件经过法院审理后查明,事件发生后的2014年10月29日,矿区公安局收到案件移送通知书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到现场进行查看,依法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调查现场证人。11月24日,公安局委托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做伤势鉴定。

2014年12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高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12月7日,矿区公安局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12月8日向高某和蒋路人告知鉴定结论,并征求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高某要求按法律处理,蒋路人同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12月26日,矿区公安局就是否具有调解意向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2015年1月20日,矿区公安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2月3日,高某以矿区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矿区公安局分别对高某和蒋路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判决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不法侵害的法定职责,对于公民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由嘉峪关市峪苑派出所移送至矿区公安局核城分局和诚路派出所,10月29日矿区公安局受理案件后,应当于30日内即11月27日前办结。

矿区公安局于11月24日委托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势进行鉴定,11月24日至12月7日共计14天的鉴定期间应当不计入办案期限内。矿区公安局辩称曾向上级领导口头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但未提交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准的相关证据,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因此,本案的办理期限应为30天,扣除鉴定期间,办案截止日期应为12月11日。矿区公安局辩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直在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于12月8日征求了双方同意调解的意见。但是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相关记录。

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矿区公安局在30日的法定办案期限内,并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无论是矿区公安局2014年12月26日征求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的意向,还是2015年1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时间上看,均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

综上分析,本案矿区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直到高某于2015年2月5日提起诉讼,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对高某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矿区公安局已于2015年2月12日分别对高某和蒋路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矿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确认甘肃矿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肃矿区公安局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市民被人打伤警方立案3月未处罚 市民告公安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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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被人打成轻伤,首先应当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对伤情做出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行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派出所不采取措施,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映。另外,被害人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2个回答  2015-09-13
  如果派出所知其行踪,不履行职责则是失职、不作为、违反办案程序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他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投诉与反映情况。
  如果派出所经过相应的工作,查不到对方行踪,涉案人处于逃逸状态,且违法行为较轻不宜启动其它程序时,受害人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案犯或涉案人的潜逸信息。
  从提问者的陈述看是轻伤了,如果鉴定为轻伤了则涉嫌了故意伤害罪,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启动网上追逃程序的。
第3个回答  2012-03-13
肯定不合理,而且我觉得警察这样做很不负责任,难道要被打成重伤才能报案抓人么追问

我主要是没人给我作证,看到的都是打人者的朋友不给我作证,可我想问要是一个人把一个人杀了也没人证那他是不是也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啊~~!我家在派出所没关系,如果分析的不错他家人应该是给派出所活动了,难道派出所是专门给熟人开办的吗????我真的感觉好无助啊~~!

追答

他干嘛打你啊。

第4个回答  2012-03-13
既然报了警,那你提供打伤你的人的住址跟联系方式就好了追问

提供了,但是派出所说找不到人,他家人也不想管,然后还说我让我找人,说派出所每天都忙死了你不要是不找,我们哪能天天只为你这件是奔波啊~~~!你说派出所是不是可混蛋啊??》我该怎么办?我在派出所没熟人难道派出所只为熟人办案吗??

追答

这人肯定那天会回家的,到时碰上了叫警察过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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