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外或出差补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纳个税的问题

我是河北的一家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在内蒙的一个企业中有一个医疗服务站,医院派职工到内蒙服务站去工作2个月,也就是说每一批人2个月轮换一次,职工的用餐和日常开销自理。医院给前往的职工每人每天100元补助费,可是由于医院的工资指标由于受集团总部控制,极为有限,所以院领导想把这每人每天100元补助费,通过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的驻勤补助和误餐补助的形式发给职工(没有任何票据,只有医院自己制作的一张名单上面注有:姓名、天数、补助标准、领导签字)一共要8万多元,这样就可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占用工资指标了。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说,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可以不计入工资总额。请问专家我们医院这样出账是不是符合规定?

出账是可以的,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遇到麻烦,因为税法将各类津补贴都纳入计税工资总额的。如果改为凭票据报销,就可以将问题给解决掉。票据不足部分再按补贴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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