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 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有:
1. 起重机械操作(包括塔吊驾驶员,指挥,物料提升起重操作员,施工升降电梯操作员,起重吊装操作员,指挥等)。
2.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包括:塔吊组拆人员,升降电梯组拆人员,井架组拆人员,脚手架搭设人员,特殊行架搭设人员等)。
3. 电工作业(包括施工电气安装人员,施工现场专业电工等)
4.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包括电焊工,气割焊工,特种焊工等)
5. 爆破作业
6. 机动车,轮机及机动船舶驾驶作业。
7. 压力容器作业
8. 其他作业(包括特殊机械操作人员,搅拌机工,卷扬机工,混凝土砂浆机工,现场小型机动运输车工等)。
二.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方法
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三. 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四. 考核和发证
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考核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在定期内必须进行复审(二年)。
五. 奖惩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GB5306-85)
2)各专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对已确认的单位和工种,在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实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工种(岗位),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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