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咨询 我20天以前在一工地上班,把脚摔骨折了,老板需赔付哪些?休养期间的工资有吗?

(1/3)谢谢你的慷慨解答。
关于详细状况我想说:我所做的是建筑工,是属于跟那种私人老板做事,但不是公司的。当然我们这行都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毕竟(2/3)不是正规公司。就你所需了解的第三点,都没有,只有工友能证明我在那里做过事,社保就更没有。目前老板已经承诺医疗费报销,另赔偿1000元,(3/3)我想请问:我休养期间有工资吗?多少比例?如果伤好以后找老板商量工资方面的赔付问题,若协商不好,到时该如何处理呢?劳动部门可以受理吗?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劳动者在休养期间是有工资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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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1
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3-21
(一)我想明确几个相关信息:1.你工作的单位是什么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2.你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3.除了劳动合同以外,是否还有别的材料证明你是在为单位干活?比如:员工证、出入证、工资条等等。4.你们单位是否有帮你购买社保?请回复上述问题,方便我能准确回答你的疑问。
(二)就现有的材料分析,你受的伤认定为工伤应该问题不大,因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也肯定少不了,这个你可以放心!
(三)我不同意1 小时前 都燕果律师团队的回复,就现有的材料分析,没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引述这样的法条,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这种回复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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