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份找到新工作,辞去原来的工作,到现在的单位去,现在的单位当时是因为有人要生小孩,所以招聘的,试用期2000,满3个月试用期后交保险,工资2500,昨天(3月15日)去上班,公司提出辞退,把工资结到4月15日,而之前并未有任何通知,而辞退理由是原来生小孩的员工来上班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作出怎么样的赔偿?
是不是除了公司给的那个月的补贴,我还可以要求公司再补贴一个月作为经济补偿金,然后保险部分在要求公司补贴那三个月未交的保险金
追答是的,你说的很对。
追问谢谢,那这个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追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三十八条等;《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十条等,因内容较多,故不附上,建议可百度搜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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