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服装批发零售企业,每月的销售收入基本上是不开票的(没人要求开票啊)。这样每个月都做不开票收入。我想问一下这种做法税务认可吗?在纳税申报时如何体现是“未开票收入”呢
PS:是小规模纳税人哦,非一般纳税人
我再补充一下啊
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了,员工也有几百号人了,店铺也开了有一百多家了,这些表面情况都说明了一些问题,可现在外帐上面显示的每月的销售收入只有几万元,并且连续亏损了一年多,注册资金已经亏损了60%,这些都与表面情况相差甚远,我觉得应该是时候可以做盈利了,这样首先就得增加收入,因为我们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无票收入,所以这个收入还是比较好控制的。我现在就是想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大家都一起来讨论讨论啊:
首先,我想的是公司还要继续发展,甚至在不久的将来还会上市,或者考虑到将来要做贷款或融资,那么外帐的整体情况就非常重要了。我想的话,或者我们每个月还是开出一定金额的发票(反正是开给个人的,税务做关联检查也是不可能的),例如我这个月打算做10万的收入,我就开10万的发票出去,商品明细保证和库存相对,然后现金收入全部存入银行。这样税务检查应该就没有大问题。然后就是尽快转成一般纳税人,不然交的税还要多些。其他的不知道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麻烦各位高人都来说说啊
一、按合同规定的货款确定收入,以出库凭据做附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其他存货类科目
二、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未开具发票的应作为无票收入入账并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应填写到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收入”一栏内。
扩展资料: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其他存货类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申报:
填入主表第1(或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小规模纳税人用税控盘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填入申报表主表第3(或8)栏;
而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加上主表第2(或5)、3(或8)栏的不含税销售额的总和填入主表第1(或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扩展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按合同规定的货款确定收入,以出库凭据做附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其他存货类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申报:
填入主表第1(或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小规模纳税人用税控盘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填入申报表主表第3(或8)栏;
而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加上主表第2(或5)、3(或8)栏的不含税销售额的总和填入主表第1(或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扩展资料
未开票收入就是销售的确认条件已经达到,但是因故没开发票。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这种现象很普遍,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况:
货物已发出,对应的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没有开发票。
对此,销货方没觉出什么,税务查账一般认定为"未开票收入"。对此情况,查明一下原因,如果确属对方不要发票的,应做收入处理;如果属于开票时机不成熟,而税务要求做销售处理的,可以先做收入处理,正式开票时冲回,再按发票重做收入。
会计分录和正常做收入一样,只是原始凭证不是发票而已。这种情况就是要求出货的时候就记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谢谢你的回答,另外我想这些未开票收入绝大部分是现金收入(零售嘛,你懂的),是不是把这些现金收入存入对公账户里会比较正规和稳妥点,毕竟税务来查账,对公账户是重点检查对象,而且如果不存入银行好像有“坐支”的嫌疑啊,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
追答很对!款项存银行当然好,有根有据,而且资金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