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是一句专业法律术语。意思是: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干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扩展资料: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二、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是一句专业法律术语。意思是: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干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扩展资料: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