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那么买房人在交付大部分款项后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所以办理的退房手续,但开放商并未把房款交还。现法院已将此处房产拍卖,该买房人是否
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的“该商品房”该如何定义?
如果开发商A\B两栋商品房均被拍卖,买房人买的是A栋其中一套。
因某些原因未A套的拍卖款。那么是否享有B套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楼的同学,可否回答的详细些
关于第二问,那么他究竟享有A栋里他所购买的那套房子有优先受偿权呢?还是拥有A栋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说只有A栋他所购买的那套房子的优先受偿权的话,买卖后房屋贬值的话,买房人是否无法追回全部欠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