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职责。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以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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