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两百万元人民币,但是工程总造价在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参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照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 招 标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