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章的收据能给别人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他人利用法人单位的公章进行违法活动而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1、是他人借用法人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是行为人盗窃、盗用法人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法人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法人有明显过错的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

3、是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没有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使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4、是法人单位聘用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法人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