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委托了一个“中介人”参与一项工程的承包事宜,此中介人持我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且在我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乙方押金据为己有。现乙方持(中介人出具的盖有我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收据)起诉我们公司要求退还押金,经协商中介人已经退还了一部分押金给乙方,中介人虽承认其违法事实,但剩下的一部分押金一直拖延不退。乙方现在重新起诉我们公司。
1、请问中介人出具给乙方的收据在法律上有效吗?
2、我们公司应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我们公司应该怎样应诉?
谢谢您的无私帮助,由于只能选择1个满意答案,我选了第一个回答的李阳平先生。不过还是要对您表示谢意。谢谢。
与中介人是有委托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