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由住建(房管)部门执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危险房屋,是指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经征收拆迁部门批准已经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六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由住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对房屋消防安全负责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不得有人员居住。
(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凝土楼梯和采用混凝土楼板与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采用钢制防火门。
(三)3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屋应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
(四)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六)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屋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七)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消防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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