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属于违章建筑吗?急...

我家的老房子都有上百年的时间了,现在看起都快倒了,不重建的话倒了压倒人怎么办?重建下算是违章建筑吗?城管有权干涉吗?

什么是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二、违章建筑的特征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1.建立健全危房管理机构
除政府有权威性的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外,各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各地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初始调查、现场勘察、检测验算、论证定性等程序,在掌握测算数据、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认房屋的建筑质量及安全可靠程度。
2.危房处理措施
根据鉴定情况可按以下4类办法处理:第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第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危的房屋;第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无条件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第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随时可能倒塌并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
3.制定危房鉴定检查制度
危房的划分一定要根据房屋构件损坏范围的大小、程度以及对周围环境、整个房屋的危害程度而定,一般可以考虑3种情况:整幢危房,指房屋结构大部分具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已危及整幢房屋并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且已无维修价值,不能通过修复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局部危房,指房屋大部分结构尚好,只是局部构件受损,一旦发生事故,对整幢房屋无太大影响,只要排除局部危险,可继续全使用;危险点,指房屋的某个承重构件或某项设施损坏,但对整体还未构成直接威胁�6�1,一般可通过维修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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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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