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权利

如题所述

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限的定义
      所谓经济法主体的权限,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总和
二、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一)经济职权的含义
      经济职权具有如下具体内涵:
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
      拥有经济职权的国家机关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单位行使,被授权的单位因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而成为经济职权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和经授权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经济职权的主体。
2.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因而经济职权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3.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经济职权是强制性权力,其所作用的相对人必须服从。
(二)经济职责的含义
      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三)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内容
1.经济立法权
      这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力。经济立法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国家实现其干预经济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国家设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分配经济立法权以外的其他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基本途径
2.经济决策权
      这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干预经济有关的问题进行决定的权力
3.经济禁止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依法不允许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力
4.经济许可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享有的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权力。
5.经济处罚权
      这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依法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
6.经济监管权
      这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单位依法对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权力。
三、经济自治权限
      经济自治权限,是指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为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享有的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起诉权等。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上述自治权的限制
      例如,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自治不得妨碍或限制竞争。
四、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1.含义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2.内容
(1)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他物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市场主体经营权
这是市场主体依法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方面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并且不同的市场主体依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所享有的经营权也不一样。
(3)经济请求权
      这是经济法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经济义务
1.含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内容
(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是国家为确保其干预政策得以实施、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是经济法主体行动的具体规则,每一经济法主体都应自觉遵守这些规范。
(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从根本上讲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或权利为前提,因此,经济权利的行使应当有适当的限制
(3)服从正当干预
      国家干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的经济职权,是维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对于国家机关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利益所进行的合法干预,经济法主体应积极配合,按照干预主体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4)依法缴纳税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支撑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执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物质保障。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决定了国家必须依法征税,而经济活动主体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决定了他们必须依法纳税。
      注意:本章节的内容可与第四章第二节的内容结合起来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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