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诸多方面。

  一、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这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

  二、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这从经济法的许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实证。

  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么多地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可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而且上述特殊性的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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