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老员工,过去于公司签订固定工资制合同2000/月,合同期满后于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书》,工资减少到1700/月,应该员工平日不求上进,之后公司将他得工资制由固定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制,工资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该员工要以我公司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要求补发他认为少掉的工资及年终奖金。否则爆我公司内幕(其实没啥内幕可爆的)
他这种做法合法吗?我公司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