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重整的区别

如题所述

(1)破产重组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1。都是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组计划时,表决以大部分通过为原则,一旦通过和解协议或重组计划,对所有债权人都有法律约束力;2、两者的生效必须由法院批准;三是两者成立的结果,客观上会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等。(2)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组作为两种独立的程序,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具体目的不同。本质上,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一样,以清偿为主,和解制度只能消极避免债务人被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的结果。重组的目的是积极拯救;2、不同的适用对象和解程序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合伙人。重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和具有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的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按照职权开始和解程序。重组程序开始的申请人范围很广,不仅债务人可以提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也可以提出。
《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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