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伦理的区别在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01
简单来讲,伦理指的是人类对自己的社会行为约定的俗成的各种约束机制,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如天伦的规则是天、地、君、亲、师这五伦;如人伦的规则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为五人伦。忠、孝、悌、忍、信为处理人伦的五条规则。

道德是指人内心世界的修为,是社会意识形态里的东西,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中国人的道德是在仁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总和。道是方向、方法和手段;德是素养、品性、品质。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道德具有调节、认识、教育、导向等功能。与政治、法律、艺术等意识形式有密切的关系。

人们经常习惯性地把伦理作为对道德标准寻求的对象并且对道德用伦理的标准加以衡量,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对人与人以及人和自然、社会之间关系发生行为的规范和总结,都是在教育人如何与大自然以及人类自己之间和谐相处,都是引导人们如何去营造真、善、美的世界。
第2个回答  2020-10-01
道德与伦理的杂糅与僭用折射出“道出于二”的时代病候,从思想上贞定二者的分际,意味着一种治疗。尽管黑格尔与李泽厚都以各自的方式处理这一分际,尤其是黑格尔提供了一种理论性参照,但儒家对道德与伦理的思考具有值得注意的内涵,道德处理的是性分问题,回答的是人是什么的问题,它指向的是主体与自身、主体与天道乃至世界整体的关系;而伦理处理的则是位分与职分问题,回答的是我是谁的问题,它指向政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以便为我的权责定位,因而它往往集中体现为人的名分。道德生活在伦理秩序中客观化、现实化,并以调节者而非构成者身份参与伦理秩序的生成,同时也对陷落的伦理生活提供抵抗与转化的资源。伦理秩序往往以身份或角色的名义,发动对人的动员,其目的在于以规训的方式把个人转换为共同体的成员,对政治社会而言则是化“人”为“民”;与之相反,道德所要求的则是超越具体社会身份与角色的完整之“人”。

〔关键词〕道德与伦理 人与民 儒家

沈曾植曾将近代以来价值观上的困惑与各种文化——其实质是各种不同价值——之间未经消化的杂糅相关联,在《与金闇伯》中,他借用佛教术语,把欧华思想糅合的近代现象视为“嗔”:“近世欧华糅合,贪嗔痴相,倍倍增多,曰路德之嗔,曰罗斯伯尔之嗔,曰托尔斯泰之嗔,曰马克斯之嗔。”王国维则将近代以来的文化困境概括为“道出于二”:“自三代至于近世,道出于一而已。泰西通商以后,西学西政之书输入中国,于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乃出于二。”各种不同思想与文明系统的要素,并没有被在适当的架构内按照更具综观高度的“建筑术”予以统一安置,使之各得其所,故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紊乱、紧张与冲突。道德的观念与伦理生活亦往往受此影响。

一、道德与伦理的分际:黑格尔和李泽厚的处理

在当代语境中,道德与伦理似无根本区别,道德往往被理解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这一理解内蕴着某种西方近代的信念前提与理论预设,但却非古典中国思想的体现。将道德纳入社会意识的形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道德归属在意识领域,而不是外在行为或活动区域,二是道德的意识归属在社会架构之内,其意识是社会性的,而不是超社会性的或非社会性的,由此而导致了对道德的第三点理解,即如果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与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那么人与自己相处时、人与其他存在者相处时、人与“天”相处时是否在道德的辖区之内呢?上述通行的道德观念,通常作为对个体的要求而被实施,在价值评价中,给予“不道德”的评价,已经意味着一种批评,但人们却很少说“不伦理”或“不够伦理”这样的表达。

如果对上述道德观念进行解剖,可以视之为将黑格尔所谓的道德与伦理杂糅的结果,惟其如此,才有了既是作为意识之形态的道德,又是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的统一体。本来,即便是在西方语境中,道德(Moral、Moralität)与伦理(ethos、Ethik、Sittlichkeit)也往往是不可分割的,甚至是难以分别其内涵的同义词。但黑格尔对之进行了区分:“道德的立场,从它的形态上看,所以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意志,仅当它是自身的某种东西,而且它自身在其中是作为某种主观的东西,才得到承认并且是某种东西。”道德的主观性表现在,“在道德性中,自我规定可被设想为尚未达到所是都惊喜的纯粹骚动和活动”,“在道德的东西中意志还是与自在存在的东西相关联,所以它的立足点是差异,而这一立足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体意志与它概念的同一化。所以,尚在道德性中的应该只有在伦理的东西中才能达到”。在黑格尔那里,道德仍然属于意识的形态,所谓向内诉求的良知即归属在道德之域,道德之义重在动机之纯净以及理性主体之自我规定、自主立法,而不在其展开的后果及功效,也不在其所处的人文脉络与社会情境,一言以蔽之,道德是人的主体性的标识,它是一种“应当”,道德的主体更多的是一种个别的理性意志。而伦理则是在现行体制中得以机制化了的现实伦常,它是“当然”在共同体生活中的落实,伦理内化到现行体制中,作为社会生活的机制化力量而存在,作为社会或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意识之展开,“伦理意指我们对我们作为其一部分的一个现行社会所应担负起来的道德职责。这些职责是建立在现行规则和用法基础之上的……伦理的重要特征是,它责成我们造就出本已存在的东西”,因而,伦理的主体并不是一个个别的理性意志,而是克服了“实然”与“当然”鸿沟的作为共同生活的规范。如果道德可归在个人内在主观习惯之域,那么伦理则展开在家庭、社会与国家之域,它其实是将个人纳入共同体的生活中,将道德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习俗、惯例、体制等结合在一起,从而使道德在共同体生活中达到圆满性的方式,也是主观性的道德达到其现实性的方式。正因为伦理渗透在现行的习俗、体制、机制等中,因而具有更为持久和强大的力量。如果说道德的主体是个体之“我”,甚至是《庄子》意义上的“遗物离人而立于独”的个体,在那里,个人要么与他自己,要么与超越的天道发生关系,那么,伦理的主体则是作为共同体成员之“我们”,只有在作为共同体的民族或国家里,个人才能克服个别性,获得普遍性,民族或国家对黑格尔而言是个人的“实体”。黑格尔甚至说:“这些伦理的规定就是实体性或个人的普遍本质,个体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才同它发生关系。个体存在与否,对客观的伦理秩序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的伦理秩序才是用以治理个人生活的持久东西和力量。因此,各个民族都把伦理性看作永恒的正义,作为自在自为存在着的诸神,相对于诸神,个人虚浮的忙碌只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在黑格尔那里,作为自然存在的个体只有与普遍而客观的伦理关联,借助于整个民族的力量,才能获得现实性。从黑格尔视阈而言,同样用伦理表达自己伦理学思想的康德,其所达到的只是道德(Moralität),而不是伦理(Sittlichkeit):“康德的语言习惯偏爱于使用道德这个术语,他的哲学的实践原则几乎完全限于道德这个概念,简直致使伦理的立场不可能成立,甚至着重地取消了伦理并对它感到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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