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律地位?

如题所述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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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4
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集会、结社”自由的合法权利,这种集会结社自由就是工会存在的法律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工会的主要法律,是工会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它不仅使工会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和固定,而且使工会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上取得可靠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其他一些有关的法律和条例,比如《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等都涉及工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工会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工会的权力专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上。《工会法》第四条写有凡不符合工会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的权力。”《宪法》和《工会法》都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享有财产所有权。工会的财产包括国家和企业无偿拨给的,经费和物资、会员的会费、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社会赞助等,不论动产和不动产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第2个回答  2015-10-27
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工会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出来的。修改后的工会法的许多条款对工会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会法律地位的另一种体现方式是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法人资格主要确定的是工会在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它使工会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是以宗教、学术、技艺等活动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而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群众团体,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的社会团体。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说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登记。基层工会要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则要看其是否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5月16日《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解释: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现在,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是由省、市总工会确认、批准并颁发证书的。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还可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工会法人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该证后,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工会的作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3个回答  2011-09-07
工会在法律上是不独立的,特别是企业工会,人、权、物都是企业提供,特别是人事方面受到企业直接管理,根本不能直接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对抗。《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完全是一种形式。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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