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我国劳资法律关系中地位如何?有何作用?

工会在我国劳资法律关系中地位如何?有何作用?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法律对我国工会组织的定性。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工会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工会的阶级性,也就是说,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工会法第三条对可以加入中国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工人阶级成员作了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可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具体标准。

  二是工会的群众性,即工会是一个由职工群众组成的组织。其成员体现了广泛的群众性,工会所代表的也应该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当前,加快基层工会的建立步伐,在确保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入会率不下降的同时,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也是符合工会组织群众性的要求的。

  三是工会的自愿性,即工会是由职工群众自愿结合成立的。也就是说,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的,是自愿结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但是,这并不排除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为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工会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出来的。修改后的工会法的许多条款对工会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工会法律地位的另一种体现方式是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法人资格主要确定的是工会在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它使工会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是以宗教、学术、技艺等活动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而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群众团体,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的社会团体。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说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登记。基层工会要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则要看其是否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5月16日《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解释: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现在,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是由省、市总工会确认、批准并颁发证书的。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还可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工会法人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该证后,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三,工会的作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参考资料: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05/file.jsp?cid=804&aid=4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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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05
工会在我国纯属扯淡,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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