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组织在解决我国劳资纠纷中的作用

如题所述

 ●劳动争议增多要求工会发挥更大作用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是工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加快劳动争议调解是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化以及减少负面效应的重要手段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前劳动关系总的态势呈现“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失衡,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正如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所指出的:“必须看到,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团结稳定的重要因素。”

  研究和解决劳资冲突问题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寻找处理劳资冲突问题的途径,是一项十分紧迫而意义重大的任务。在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而紧迫。

  劳动争议增多要求工会发挥更大作用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改革过程中的利益格局的调整、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滞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的程度等因素都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多种因素使得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将持续较长时间。

  劳动争议案件的剧增,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大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加快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理应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机制

  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机制是各级工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各地工会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建立健全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企业层面普遍建立由企业工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和企业行政方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对劳动争议调解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

  建立起有关会议制度、督察考核制度、调解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

  开展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凡起诉到法院的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委托工会组织进行庭外调解。通过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法院与工会两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建立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即在工会主持下,劳动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不放过,继续帮助企业抓好整改,建立长期和谐的劳动关系。

  基层工会是我国工会的主体和基础。要使企业工会真正发挥作用,还要依靠上一级工会发挥优势,帮助指导带动下一级工会“动”起来、“活”起来,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这是劳资双赢,企业有发展、职工得实惠的好办法。

加强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争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受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就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来看,加快劳动争议调解是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化以及减少负面效应的重要手段。怎样使调解真正发挥作用?笔者以为最主要的是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

  (一)发挥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作用

  建设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成本。完善或重构企业内部自主协调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案件化。

  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起到协商、沟通,交流信息、化解矛盾的作用,可以较好地预防劳动争议案件化。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适当聘请外部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顾问。这样,既可加快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又可减少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劳动关系进一步激化。

  (二)构建社会化调解机制

  除了强化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化调解机制也是一种有效方案。把调解权限扩大到包括工会、律师协会、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并赋予他们进行调解的同等法律效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也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进行灵活多样的程序外的行政调解,把一些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阻止事态的扩大,减少或避免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

  按照三方原则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三方原则即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他们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这为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用三方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与实践中,在三方原则的应用上尚存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三方原则的模拟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三方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非实体性机构,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缺少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在三方协商中的代表性方面还存在问题。我国目前仍以普通法院民事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这种诉讼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成为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弱化、仲裁与诉讼脱节、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成本。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引入三方原则,建议可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在现行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或建立各级劳动法院),作为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审判机构。劳动法庭由职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兼职法官由工会代表、企业组织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这样,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程序在组织结构上近似,仲裁不必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或诉讼,将仲裁与诉讼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并列的选择性程序,实行裁审分离。这种体制的建立,可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为保证三方原则的真正贯彻,在法院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情形下,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吸收工会和雇主组织委派的代表作为特别委员参加。

  工会应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注重源头和环境,关注立法和制度建设,为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强化和巩固基层调解,加强组织建设,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三)注重整合社会资源,按照“融入不融化”的原则,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依法调解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五)加强工会劳动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素质。

  (六)坚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劳动争议调解的新机制。

  当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强化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应当尽快提上各级工会的工作日程。工会应进一步强化维权职能,积极作为,在预防劳动争议发生、调解处理劳动争议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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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9
工会组织在解决我国劳资纠纷中的作用:
一、有效调处劳动争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胡锦涛同志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因此,正确、有效化解处于各自社会矛盾前锋的劳动争议问题,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至关重要。众多的基层工会组织与广大劳动群众紧密联系,能随时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劳动争议来自于基层,解决于基层,必将对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成为基层工会组织为广大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力武器。
二、解决劳动争议,应着眼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全过程
化解矛盾,应将主要力量集中于“过程”之中。劳动关系始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而这一系列的过程,均应体现在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之中,那么化解劳动争议就应关注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三、工会协助、监督用人单位制定、执行用工制度
劳动法的普法对象应以用人单位为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也就是为什么各国劳动法都是以保护劳动者为主的倾斜性立法。我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工会参与用人单位相关制度的制定与监督,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成为守法的主体,劳动者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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