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7月26日进入该单位工作
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试用期满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26日,3个月试用期满了,但是单位到今天为止(2007年11月5日)还没有说要正式录用我,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是:如果单位现在(也就是试用期满了以后)无理由辞退我,是否要给我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应该补偿多少?除了要给我本月工资以外,我是否还能要求单位再额外给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应该索要相当于工资百分之多少的额外经济补偿?
我在该单位没有工作满1年,能要求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