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无理由辞退。

我于2007年7月26日进入该单位工作
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试用期满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26日,3个月试用期满了,但是单位到今天为止(2007年11月5日)还没有说要正式录用我,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是:如果单位现在(也就是试用期满了以后)无理由辞退我,是否要给我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应该补偿多少?除了要给我本月工资以外,我是否还能要求单位再额外给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应该索要相当于工资百分之多少的额外经济补偿?
我在该单位没有工作满1年,能要求补偿吗?

现行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的试用期已满,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要给于你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在单位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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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05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你不愿恢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工资、相当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05
你的试用期过长了,当然可以以已经过试用期一样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了。
放心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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