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辞职到期了可公司说还没招到人接手我的工作不让我走,我该怎么办。

我手上我手上有劳动合同、签了字的辞职书、工资条、厂牌等东西,找劳动局解决有用么?
我手上有公司的劳动合同、签了字的辞职书、工资条、厂牌等书面的资料,这些资料拿去劳动局有用么??我怕劳动局会被他们收买了不帮我解决的话到时我该怎么办??

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让走的,可以联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看完以上内容,你只需要采取点补救措施即可,如果书面限期用人单位通知你交接工作,且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你向某人交接,如果没有有效的书面通知(即盖章的书面通知),视为无需交接。你到时走人,就不是你的错了。同时把上面的3的内容也可以写在书面通知上。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12
公司的这个说法只是从情感上挽留你,如果坚持走,公司是没有理由不让的。但最好还是跟公司协商解决,山不转水转,给彼此留余地,以后好见面。追问

我也辞职了很多次了,他们这次才批,我之前已经和他们说好了,我给他们一个月的时间招人,可到现在还是没招到,他们硬是说不让我走。还对我狠话天天挑我的刺。我都快受不了了。

追答

那就找仲裁部门吧,这种机构最难收买,而且是偏向于劳动者的。

第3个回答  2011-12-12
公司最多可以留你30天,从你书面辞职信那天算起30天后,你已经和公司接触合同了,受法律保护,不知道你们公司谁拖延你的,直接和他这么说
第4个回答  2011-12-27
有用啊 但是我不知道劳动局会不会没有用 我进了杭州纽创电子有限公司 不发工资 还不让人走 我都不知道劳动法有没有用 要不去劳动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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