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如何既能使业主取得设备增值税发票,又能避免总承包方就设备价款重复缴纳营业税?

如题所述

EPC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在现行税制下,建议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签订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应按该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可避免总承包方就设备价款重复缴纳营业税。如果总承包商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总承包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发票,并按设备价款(设备出厂价加上设备采购服务费)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设备采购服务费为设备出厂价的某一比例,增殖部分(设备采购服务费)应按17%缴纳增值税。
如果能将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三个分合同(设备供货合同、设计和建筑安装合同)就更好了,
分别缴纳增值税17%,营业税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建筑业,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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