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非全日制的员工的社保和医保怎么操作?

可以不给他们缴纳么?
如果要缴纳,是根据劳动合同的哪一条法则规定的!

如果非全日制员工我不想交,但是又想入账怎么操作啊?

  一、公司对非全日制的员工的社保操作操作方法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公司对非全日制的员工的医保操作方法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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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4
根据2003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非全日制员工可不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2008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取消非全日制用工,也没有明确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因此与2003年的意见其实不矛盾,但是对非全日制的认定更严格了(每日工作时数和每周累计时数)
综合而言,非全日制员工目前仍无需缴纳社保和医保,由员工个人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形式自行缴纳追问

回答的很详细,谢谢你

第2个回答  2011-12-22
不行。仍然要缴纳。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规定是: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七)社会保险
……追问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七)社会保险
……
省略了文字,能补充一下么?

追答

没有省略文字,前六款与这个没关系。
现在全部写给你,记得满意要采纳啊……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3个回答  2011-12-22
必须缴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追问

(七)社会保险;
下面还有么?

追答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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