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自用的房产”定义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如果属于公园类,办公楼和独立的会议室不交房产税。 追问: 公园是森林公园,房产所在地,不在县城,建制镇,但属于镇的管理范围内的林区!税务局的管理员说是那是营业的所在地,所以办公楼,会议室、职工食堂(都不在同一楼内,固定资产分别记帐),都要缴纳房产税!但别县的同一种情况,且房产都在森林公园的范围内的都不用交房产税,这又是依那一条法规? 回答: 根据税法规定:以下免征房产税.(一)_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_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三)_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四)_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五)_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 ,已损坏不能用的房产和危房,免税.2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修理期间免税.3 ,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房产,完工前免税;完工后,从次月起纳税.4 ,地下人防设施免税.5 ,管理部门的经租住房征免税问题.6 ,高校后勤实体用房产免征.7 ,非盈利性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税.8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税.9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10 ,邮政部门房产的征税问题.在纳税范围内的邮政部门的房产征税,在纳税范围之外的邮政部门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能分清的,从2001年起免征.11 ,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12 ,2006-2008年,高校学生公寓按国家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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