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区别如下: (一)立法原则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所得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平税负、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立法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以及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都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立法原则要求。   (二)制定的机关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准则》都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第三层次规章,对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属于第一层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税实施条例》,也属于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这远远高于其它税法的层次,即便是与企业所得税一样的另一个主体税增值税的规定也只是属于第三层次规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会计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是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的情况下而制定的,是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通过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缴纳,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四)“国际化”背景不同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过程中既要平衡立足于国情和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不论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的建设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国际化”背景。   199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准则一基本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旧16项《企业所得税准则》的出台,表明与国际所得税准则的“协调”。在该制度规定下,采取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境内发行B股和到香港发行H股,按国际会计标准所需要进行的调整已经较少了。   2006年的1项基本准则、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和22项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准则下,我国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总体上保持了两者之间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适当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一些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公允价值的采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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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一、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所有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明显的区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组织的处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家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这些组织,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身份不同,纳税义务也不相同。
  企业身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在中国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身份: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而言之,有机构、场所的,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无机构、场所的,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总之,只要是通过我国赚的钱就要征税。
  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基本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所得所得税计算,基本上还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征税,是有所得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l 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2个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节 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例外情形至少如下:
  第一,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第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使用了收付实现制。

  第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税时考虑了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
  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第四,扣除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的扣除,不仅要考虑权责发生制,而且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二、两项从属原则的差异
  1.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具体讲,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是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其中,应税收入应与为取得应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与为取得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是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应以偷税论处,并加收滞纳金;已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当期未扣除的,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补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1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当年的收入与扣除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当年结清的。
  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会计上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会计上允许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而税法上申报不实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进行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方式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就会造成当期应纳所得税计算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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