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其中有个约定条款即“保证所填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处理,无需进行经济补偿,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公司的员工手册里,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却没有提及这方面,那么此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还是合同法的范畴?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说明?请大家给予我提示,谢!
各位同仁,感谢你们的回答,我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确实掺杂了些虚假信息,并由此建立了劳动合同,至今已有2年。在此期间公司并没有对我提出任何异议,但是由于公司的某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
情景一:我准备离开公司并要求些经济补偿;
请问:
1、如果公司以之前签署的登记表为借口拒绝给予我补偿,是否合理?
2、我在这两年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或是部分无效合同?
3、综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虚假信息的事实,我是否能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情景二:公司以之前签订的登记表为借口开除我。
请问:
1、公司是否能以之前签订的登记表为借口开除我并不予赔偿?是否合理?
2、如果公司的说法成立,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