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法律效力问题

入职时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其中有个约定条款即“保证所填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处理,无需进行经济补偿,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公司的员工手册里,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却没有提及这方面,那么此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还是合同法的范畴?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说明?请大家给予我提示,谢!
各位同仁,感谢你们的回答,我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确实掺杂了些虚假信息,并由此建立了劳动合同,至今已有2年。在此期间公司并没有对我提出任何异议,但是由于公司的某些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
情景一:我准备离开公司并要求些经济补偿;
请问:
1、如果公司以之前签署的登记表为借口拒绝给予我补偿,是否合理?
2、我在这两年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或是部分无效合同?
3、综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虚假信息的事实,我是否能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情景二:公司以之前签订的登记表为借口开除我。
请问:
1、公司是否能以之前签订的登记表为借口开除我并不予赔偿?是否合理?
2、如果公司的说法成立,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算什么?

  首先,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行为,均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非合同法范畴。
  您所讲到的情况,属于公司对员工是否具备聘用资格或用工条件进行的甄别审查,劳动者当然应当据实填写,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诚信,当然也是劳动合同签署的原则之一。公司的上述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有违反,应该按照上述约定执行。

  补充回答:
  归纳一下您的问题:离开公司是您本人意愿,您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假如您主动针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权利,是否可以实现,对吧?
  针对这个问题给您如下回答帮助:
  第一,劳动合同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裁决或判决确认无效,则属于有效合同;
  第二,在劳动合同无效处理实践中,公司员工登记表中的信息,仅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员工在招录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公司可以以此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话,它就不能直接适用员工登记表中的告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该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欺诈务必是要造成用人单位对双方要不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即是否招录该员工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如果员工存在欺诈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做出了错误的签约举动,并且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但本案中显然您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而是您要主动辞职。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未经裁决或判决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您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谁先主动采取措施维权,谁占有主动,故此建议您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主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假如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显然它并未提前仲裁要求确认无效,则应属有效协议,仲裁委就可能持有公司在抵赖的意识倾向,这种倾向对您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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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8
1、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关键看主体,如果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就一定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2、你所说的员工登记表中的条款是有效力的,属于公司规章的一部分,只要没有与法律抵触就是有效的。虚假登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是可以的,法律上没有问题。
第2个回答  2011-03-08
1、具有法律效力
2、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
3、你先看下公司员工手册里是否有关于不诚实行为的处罚,这种填写虚假信息也属不诚实行为,很多公司对不诚实行为规定是直接开除的。
第3个回答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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