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的一些内容和入职时登记表上不一致

2011年8月份与公司签订月薪制劳动合同,当时面试的是月薪4500,内容是按照工作时间一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薪资是计时工资2083.33(月薪制,不核加班费) 工资其他部分在工资单上表现出来的是各类津贴奖金类。从签订合同到现在我在公司都是为了配合生产都每天有超额加班2小时,周末加班一天。我现在找公司要回我的加班费之类的,人事主管拿出我当初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来,第一页是我填写的基本资料。也签了名,第二页上面有人事和部门主管的签字,其中有项薪资一栏里写了个月休4天。当时我看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当初面试只说了月薪制,这个月薪制26天一也没跟我们说清楚。现在拿出来给我看我才知道有这么回事,请问我的这个是按照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跟公司要加班费,还是按照当初的入职登记表来息事宁人?证据补充:劳动合同书,工资条,若干出勤记录、

第1个回答  2014-05-23
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追问

昨天找人事经理谈了这个事情,他明确说我这是无理取闹,还说我就算去告也赢不了,因为他们有我入职履历表上人事填写的月休4天说明我当时谈到是26天制的。我跟他说这个我不知道,我要按照合同来,他就叫我去找仲裁告。。。我该怎么办?

追答

内容是按照工作时间一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薪资是计时工资2083.33(月薪制,不核加班费) ,这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吗?如果是,2083.33元就是你每月的标准工资,加班费按标准工资计算。

追问

岳律师,现在人家强调的是。他们跟我的合同签订的是2083.33不核加班费了。然后说加班费已经在那些月薪津贴中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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