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投资性房地产问题

2007年1月,东方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幢建筑物用于出租,为此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工程完工日为起租日。为建筑工程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1500000元,支付增值税为255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1-3月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1579500元,领用生产用材料一批,价值为105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850元.........

1)借:工程物资 17550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0

2)借:在建工程 1579500
贷:工程物资 1579500

3)借:在建工程 122850
贷:原材料 1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850
【在第2个分录里面领用工程物资为什么不用转出进项税?为什么不和后面领用原材料一样呢?这里是房屋建筑物,所以增值税不得抵扣,那么就要进项税转出啊!是不是题目中没有说支付增值税就不用做?】

因为工程物质的进项额是不得抵扣的。

在购入时以价税合计的金额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质的成本中。

所以,不需要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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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04
工程物资,一般是设备,所以,进项税不转出

参考资料:ser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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