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

请教各位法官和律师等司法实践者。在实践中,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呢?我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国家制定国标具体的要求(抗震七度要求),但是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要求提高了(抗震八度要求),现在法院要作出判决,能否依据省政府的文件呢?虽然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可以适用政策,但是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像我遇到的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低阶法与高阶法相抵触的,适用高阶法。

1、如果上级政府没有授权下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的相抵触,当然无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如果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具体标准的同时,还有授权性规定的(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当然适用地方标准,而不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案件构成犯罪的标准为500元,该司法解释还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各地的标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就按照本地高级法院规定的标准,不再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

扩展资料

就行政诉讼而言,现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规(本文以下所使用“法规”,均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地位是这样的: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异议的诉讼;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规为依据,以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

(三)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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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7
判案的法理依据一是实体法规包括司法解释;二是各类条例与行政规章;三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与生效力的行业规范。在以上没有规范时则按传统习俗与惯例以及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与发展来判定事非。
当然,政府规范性文件也是判案依据,可称为第三类“法律法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1、如果上级政府没有授权下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的相抵触,当然无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如果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具体标准的同时,还有授权性规定的(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当然适用地方标准,而不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案件构成犯罪的标准为500元,该司法解释还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各地的标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就按照本地高级法院规定的标准,不再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就是这个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2-21
1、低阶法与高阶法相抵触的,适用高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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