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陕西省着手对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包括住建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电子资质证书,即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都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与此同时,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也更够辅助监管部门更好进行证书使用管理,以此实现资质管理制度的优化升级。

 

1、资质证书管理

从载体看,电子资质证书采用OFD格式。OFD是国家版式文档格式规范,能够确保电子文件信息长期可控、可读、可用,符合电子文件长期保存要求。如企业资质发生升级、降级、增项、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或证书内容变更后,旧电子资质证书便不能下载——这能够有效杜绝纸质资质证书的时效性问题。

从样式看,电子资质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审批通过后的次日即可下载打印;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获得批准件后方可依据证书用途生成相应使用件。其中,使用件标注了单一使用用途以及对应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这能够显著节约建筑企业的资质办理时间,也有效杜绝纸质资质证书的单一性问题。

从应用看,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登录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证书进行查询,并通过手机APP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企业和资质管理部门也可以随时随地查询电子资质证书及其使用记录,无需再去政务服务大厅核验原件,也可及时掌握证书使用情况。

 

2、资质应用规范

在我国,因资质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事故屡见不鲜,通过租借资质承、转、分包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现象层见迭出,某种程度上令资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杜绝资质挂靠再添利器

资质作为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必要前提,历来是建筑企业“必争之地”。而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缺位,资质挂靠中介市场也悄然诞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将以其身份对应制强化招标监管的针对性,监管部门对于挂靠行为的甄别能力将大不相同:通过在开标前精准核验证书真伪及使用用途,并在开标中核对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以二次验证其实际受聘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一致性——相较纸质证书,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更高效率的挂靠审查;“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资质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电子资质证书”的设定也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遏制违法分包如虎添翼

除了资质交易外,不满足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突破“入场券”承揽项目,造成的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现象也不在少数。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建立与电子资质证书相对应的项目电子档案,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做到资质应用与建设管理的即时性,强化对于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管,实现违法分包打击工作的常态化。

资质动态监管更添助力

资质监管,既包括对于资质使用的静态核查,也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两相结合方能保证资质证书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筑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电子资质证书的应用有助于资质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化监管:不同于仅凭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资质申请与年检核定的认证工作,通过同步电子资质证书所对应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资质管理部门能够实现对于市场主体资格的动态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不难发现,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能够实现资质证书管理以及资质应用规范的优化,对于证照使用管理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电子证书的应用不仅意味着发证流程的透明化、行政成本的最小化,还意味着伪证假证的无处藏身,以及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随着2017年9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张电子证书在江苏省的诞生,各资质证书的电子化试点工作正逐步开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建筑管理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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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4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6-16
公司资产 工程业绩 人员 场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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