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安徽省保安服务活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相关行为,确保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各项职责与要求。


第一条强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则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权益。


第三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和单位内部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并对保安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保障了保安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保安从业单位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劳动权益保障,包括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等基本权益。


第五条强调,所有的保安服务活动必须合法且文明进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安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扩展资料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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