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保安员

如题所述

安徽省的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保安员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第十五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并持有初中以上学历,可以申请保安员证,参与到保安服务工作中。然而,有几种情况禁止担任保安员: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3次以上者;
    有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的;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以及曾被两次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安员证的考试由个人或保安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组织,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名。报名时需要采集数码照片和指纹等生物信息。公安机关在核实申请人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和品行后,符合条件的才能参加考试。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法律规定,将不被准予考试。考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通过者将获得保安员证。


第十七条强调,保安从业单位必须雇佣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为了保障保安员的安全,单位应为他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工作中,保安员如果因工伤亡,将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对于牺牲的保安员,按照烈士褒扬规定,将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扩展资料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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