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广东省水文条例旨在强化水文管理,规定水文工作的各项规范,推动水文事业的发展,服务于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以及水环境的保护。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而制定。


条例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系列水文活动,包括水文站网的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的监测,情报预报,调查评价,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与使用,以及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等。


水文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公益事业,各级政府有责任将其纳入发展规划。政府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水文站网的覆盖范围,确保水文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并将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文工作的主要监管机构,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同时,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当地政府和省水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其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应对水灾时,将水文机构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




扩展资料

《广东省水文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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