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着重于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的规范化管理,旨在提升全省的水资源管理能力。首先,第十四条强调了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要求加强水文监测系统建设,特别是对重点地区、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测报能力进行强化,同时提升应急监测的灵活性。


第十五条明确,省水文机构需建立与水资源管理相匹配的监测评价体系,关注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数据报告给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这些数据作为政府考核水资源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省水文机构需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建议上报给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以确保快速响应和处理。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着重于技术装备和数据管理,规定监测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水文监测单位有义务提供准确数据,不得出现错报、瞒报或伪造行为,同时要求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水文情报预报的责任主体和发布权限,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需及时、准确地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预报,统一由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海洋咸潮和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发布,禁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发布。


最后,第二十一条强调了通信和电力支持的重要性,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需为水文监测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则需保证其用电需求,共同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广东省水文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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