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规定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公司能否强制要求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 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 公司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也是值得我们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 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 作为公司 股东 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此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 公司章程 和协议。除非得到离职员工本人的认可,否则,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离职员工退股。 3、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所不同 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公司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公司出资人。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合作制公司职工因退休离开公司后,其不再具有公司劳动者的身份,理应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强制出让股权的受让——谁来继受员工出让的股权? 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一般认为有两种操作方式:公司回购和其他股东受让。“其他股东受让”方式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其主要遵循的是 公司法 中关于 股权转让 的一般原则。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是“由公司回购”,该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然而,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三、强制出让股权的对价——如何确定出让股权的受让对价? 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对价问题,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所谓“从法定”,是指如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或计价方式,则通过审计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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