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董明珠认为竞业协议要求企业继续给员工发工资,“本身这就是不应该。企业培养你十几年,理所当然不能到同业去。”对此,她建议国家出台合理流动制度,让企业更有信心培养人才。

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员工与原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一种保护企业经济利益、限制员工跳槽的约束条款,一般包括就业禁止、就业审批、客户关系、商业秘密或技术条款等。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确实存在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离职后违反了该条款,那么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可以是一定比例的工资、证明被侵犯财产利益的损失、经济损失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竞业限制的约束也有一定的限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是有效的。如果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超过了管制范围,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员工就可以自由跳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员工应该认真阅读自己的劳动合同,并充分了解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确保自己的跳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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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15
答: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下例:
小梁与原单位厦门金星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梁离职之后到新单位——外省的一家公司工作,这家新单位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原单位发现后将小梁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小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小梁入职金星公司担任技术员。2011年2月,小梁和金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小梁承诺在金星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金星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包含并不限于与金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职务;除非经金星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金星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之生产或经营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金星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小梁若违反本协议义务,除返还已向金星公司领取的所有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补偿费外,还应一次性向金星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小梁离开金星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0倍。小梁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条件成就。”
小梁2014年在金星公司的年工资收入近6万元。2015年1月,小梁从金星公司离职,金星公司按约定陆续向小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年11月,金星公司获悉小梁未经许可,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嘉业公司就职,嘉业公司为小梁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金星公司遂以小梁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小梁应支付给金星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2016年6月,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小梁与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小梁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小梁:保密协议无效,违约金畸高小梁主张,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没有证据显示小梁是嘉业公司的员工,不存在约定违约形态,且嘉业公司与金星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属于竞业限制约束范畴。小梁不掌握金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若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100万元违约金也过高。小梁一方还向法庭提出,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内容,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根据网上查询到的相关案例,双方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过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先例。
金星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小梁应予赔偿金星公司辩称,小梁违约事实清楚。2011年2月,公司和小梁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小梁的相关保密义务和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小梁离职后也按照约定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小梁在2015年1月离职后不久,即到嘉业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金星公司的一致。此外,小梁提交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的问题。金星公司坚持认为小梁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主要考虑到相关技术信息对公司经营的重大影响,且因为小梁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100万元,考虑到两年的竞业限制年限可能给公司带来高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关于小梁的违约事实,金星公司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嘉业公司系金星公司客户,原来双方每年的供货金额能达到六七百万元,金星公司供给嘉业公司的产品的生产配方正是金星公司交给小梁的,小梁提交的相关证据纯系造假。小梁提交的劳动合同,其对应的工资支付全为现金,完全无法有效地证实其真实性,且小梁也未提供雇主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相关支付凭证,相反小梁却将社保关系放在竞业限制单位嘉业公司,这不是巧合。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当遵守,小梁的违约事实清楚,其违约行为已给金星公司带来了实际上的巨大损失。
法庭:小梁构成违约,应赔原东家50万元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小梁是否有违反与金星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约定;小梁是否应当向金星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赔偿金;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禁止赔偿金是否过高。法庭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嘉业公司为小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嘉业公司与小梁存在劳动关系,而嘉业公司与金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小梁与金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小梁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金星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根据小梁的过错程度、金星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金星公司要求小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95万元的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星公司要求小梁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并向金星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
第2个回答  2023-03-14
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劳动合同中通常规定员工工作期间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特别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经营特定技术的事项,员工跳槽后就不能使用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如果原先的企业证明其技术或知识属于商业秘密且员工在离职时签署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在跳槽过程中使用了知识产权或保密信息等,则需要承担对原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但如果涉及到员工的基本人身权益,则禁止其离开其他工作岗位也是非法的。总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在跳槽前与企业协商处理好相关事宜,避免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第3个回答  2023-03-15
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 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有些公司在员工离职前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加入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如果员工签订了这样的协议,那么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员工跳槽到同行业公司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泄露商业秘密: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跳槽后将这些商业秘密泄露给了新的雇主,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行业公司一般来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或者泄露了商业秘密,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员工在离职前详细了解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4个回答  2023-03-14
如果您和公司签了竞业协议,而且公司已经给过您相应补偿,那您再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属于违约,是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如果没签竞业协议就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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