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反制87岁持棍上门打人者致死,反制不算正当防卫吗,为何被判刑?

如题所述

一则“68岁老人反制87岁老人持棍上门打人者致死案”在网上引起热议,此案一审判决老人郭子玉有期徒刑六年,日前 ,该案原判决被撤销,重审宣判为未认定其正当防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问题的焦点在于,很多人对于未认定其正当防卫产生了疑意,到底什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在此案中反制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自己也被打伤的情况下,反制还手也得判刑?带着种种疑问,我们以个人层面来深层剖析一下,该案的最终定性是否合理!(▲郭子玉(右)与老伴杨凤荣 )

一,68岁男子guoziyu郭子玉反制87岁老人赵洪财致死

事件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村民郭子玉与赵洪财本来是一个村里的村民,但是由于一些琐事,两家产生了矛盾,经常会为着点小事而争执,据了解,在之前,郭家多人就被赵洪财用拐杖打伤过,为此,赵洪财还几次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

这一次,积怨再次爆发,从而酿出了惨祸,87岁老人赵洪财追打着71岁的老太杨凤荣一直到她家,杨凤荣丈夫闻声出门后又被赵洪财打伤,双方打斗升级,68岁老人郭子玉反制赵洪财,并且对赵洪财有殴打动作,最后导致赵洪财诱发死于心源性疾病死亡。

二,法院判决,郭子玉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之后,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虽然,赵洪财死于疾病,但是与被郭子玉殴打有着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郭子玉故意伤害罪合情合理,问题焦点在于,郭子玉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以“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量刑。但是在实际法院的一审判决里法院认为郭子玉并不适用正当防卫,在随后的重审中,法院还是未认定郭子玉正当防卫。

三,从客观角度分析,此案适不适用正当防卫,受到年纪大的老人伤害能不能还手?

正当防卫名词解释: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例来分析:

1,之前,赵洪财就手持拐杖多次到杨凤荣家里,将其家人打伤,为此,赵洪财多次被当地警方拘留及处罚。(因此,赵洪财虽然已经87岁高龄,但是,还是存在明显暴力倾向,多次用拐杖打伤他人)

2,案发时,郭子玉也是追打着杨凤荣,而且是一路追打到家里!71岁的老太杨凤荣显然不是赵洪财的对手,在她受到伤害之时,丈夫郭子玉闻声出来,但是也遭到了赵洪财用拐杖追打,最后,反制还手殴打了赵洪财致其死亡。

个人分析:老太杨凤荣被赵洪财一路追打被迫逃到家里,郭子玉自己也受到了老人赵洪财的攻击,按照正当防卫的名词解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郭子玉在受到不法伤害时还手,合情合理,总不至于,被87岁老人赵洪财用拐杖攻击不还手,只挨打吧,况且,还是被一路追打到家里。

因此,我个人认为,最终法院认定郭子玉反制不算正当防卫有待商榷,如果是我,在人身受到伤害时,肯定会有必要的还手及自卫,绝对不会因为你是87岁老人而任打不还手。(▲赵洪财多次手持拐杖伤害杨家家人,当地警方三次拘留及处罚 )

四,法院认定郭子玉不适用正当防卫的依据

法院之所以两次审判均以故意伤害罪量刑,且两次都认为郭子玉不适用正当防卫,法院的依据在于首先,郭子玉在被攻击时反制殴打赵洪财,导致其诱发疾病身亡,他的诱发疾病与被郭子玉殴打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以故意伤害罪量刑无可厚非。其次,法院认为,不适用正当防卫是因为,郭子玉在与赵洪财相持过程中,已经将赵洪财推到地上,也就是说,此时的赵洪财已经丧失了抵抗能力,郭子玉有着主观意识上的伤害,鉴于此,认定郭子玉不适用正当防卫。

五,相关案例分析

有这么一个案例,田某与工友张某在同一家工厂务工,有一次,田某散步回宿舍走到门口的时候听见屋里传来妻子的呼救声,发现是工友张某正趴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欲行不轨之事,田某当即怒火中烧,与张某扭打在一起,因为打不过张某,田某就拿起菜刀对着张某一通乱砍,导致张某被砍死”

这里我们看到,首先田某和张某扭打在一起,因为打不过张某,田某拿起了菜刀(凶器),也就是说田某已经占了上风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其次,张某正趴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欲行不轨之事,也就是说,侵犯并没有成功已经被阻止,最后,田某带着妻子开始了8年的逃亡生活。这么砍法院是有理由判定田某蓄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案例中的田某不适用于正当防卫是因为在张某欲行不轨之事时已经被田某成功阻止,由于田某打不过张某,因此,只能拿菜刀捅死了张某,对于此案例我个人认为,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不管是欲行不轨也好还是已经正在行不轨之事也好,已经属于侵犯进行时,丈夫不去阻止,妻子会受到更大的伤害,难道就眼看着妻子伤害嘛?然而,上前阻止之后又打不过张某,无奈之下只能拿菜刀砍人,我觉得也没错,明知道打不过难道被张某反制嘛?那么之后伤害会更大,又怎么正当防卫。

同样道理,回到本案中,赵洪财拿着拐杖一路追打杨凤荣到了家里,还把丈夫郭子玉打伤(之前,赵洪财就多次打伤杨家家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和之前的案例中的田某一样,在受到伤害时,明知道打不过,难道,还不允许还手不允许反制?就因为对方是87岁的老人就打不得吗?很明显,赵洪财是多次用拐杖打伤他人,在当地警方也有挂号,可以证明,赵洪财本人有着极明显的暴力倾向,87岁老人的身体素质不一定就差于68岁的郭子玉,以这样来否决郭子玉不适用正当防卫我个人觉得值得商榷,大家怎么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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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9

我觉得这个判决不好,首先,死者已经三番两次的对别人进行过殴打等行为,警方也对其行为下达过处罚决定,所以死者属于经常性伤害行为。其次,死者是追打人家上门的,人家都跑回家了还继续上门打闹,就已经涉及到了违法行为,人家在家里反击死者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庭的利益。最后,也不能完全根据年龄的大小来做为一个判决的决定性依据,死者虽然年龄大,但如果仅仅凭年龄大就是弱者的话,那么是不是所有年龄较小的受害者都被打而不能还手。

死者本身有疾病才是最终诱发死亡原因,但所有前提是因为他自己冲动,行为不止而造成的,人家被打的都已经为了制止他的行为逃回家,但死者仍然不依不饶还追赶到家打,难道让人家继续挨打吗?我觉得人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理智也是正常的,过激也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死者死于疾病,而非死于被打,虽说是因为挨打而引发疾病,最终死亡,但我觉得死者的过失更大。两方因为菜地的问题而引发争执,最后导致这不能收场的局面,我觉得当地社区的调和也是有一些问题的,没有及时的调和,导致两者矛盾升级,警方的通告也未能制止任何行为。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几方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社会的人都比较看重自身的利益,如果调和不好,就会引发像这种一样非常危险的矛盾。制止与调和是不可缺少的行为,从外面打到家里,为什么没有老人亲属出来制止这也是个问题,老人身体不好,家属知道,却不制止,被挨打者却不能还手。我觉得倚老卖老的行为,家人的纵容才是导致老人去世的主要因素,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

第2个回答  2020-11-09
男子反制87岁持棍上门打人者致死,反制不算正当防卫,最后却被判刑,因为这名男子对于这一个弱势群体的防卫是不正确的,而且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所以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第3个回答  2020-11-09
男子反制87岁持棍上门打人者致死,反制不算正当防卫,那是因为他在对方没有还手能力的情况下,还依旧实施了暴打,导致对方死亡。
第4个回答  2020-11-09
反之不属于正常防卫,打死人就是不对的行为,超过自我防卫的度,而且对方还是一个87岁的弱势老人,这更加不对,肯定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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