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如何确定优先顺位?

如题所述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抵押人仍然可以占有、使用抵押物,在占有、使用抵押物期间,可能会有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被第三方留置了抵押物,那么同一动产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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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抵押与留置权并存时优先顺序是如何的?

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柴玉成律师解答:

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有在法定情形成就时,当事人才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是当事人达成合意设立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柴玉成律师解析:

留置权只有达到法定条件时才成立: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该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不得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 的除外。

3、该财产应当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即使该动产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只要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 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的,留置权消灭。

柴玉成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抵押担保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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