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扣一个季度的奖金不予发放合理吗?

本人于2月22号提出辞职,到3月31号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却不发放第一季度奖金,理由是我们只要提出辞职前一个季度的奖金就都不发放了;而且本来应该在1月份涨的工资也不再补发了。我想问这种做法违法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接受吗?给我们签的合同里完全没有显示有季度奖金那一项,只是签订了北京市的基本工资。

  辞职后,公司扣一个季度的奖金不予发放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规定了季度奖金的发放制度,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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