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该市教育局长李某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贪污行为,检察人员在接报后即展开初查,通过查询李某的个人帐户,询问有关人员,并没有发现重要信索,于是检察院人员在没有惊动任何人的情况下对李某住处无证搜查,并扣押所发现的大量现金、存款及贵重物品,检察人员以情况紧急为由,前往李某单位将其将无证扣留,然后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书,李某立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检察院以没有具体的聘请对象为由,对他的要求置之不理,李某在看守所呆了二天后,两名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李某妻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李某拘留的事情,于是为李某聘请律师,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检察院以侦查需要保密为由,不予会见。挽留半月后,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于是李某的妻子交了2万元保证金,检察院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突发心脏病而死亡。于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书的终止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