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4-26
(一)法律认识错误的理论研究概况
(1)否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德国学者洛克辛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英美刑法一贯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则,换言之,“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2)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个人决定其作为和不作为的依据,知法犯法是行为人“对法有敌意”,国家有权对其处罚;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如果以此种观点为视野,例如,针对父亲杀死逆子为民除害这同一事实,熟知刑法的行为人要承担故意杀人罪责,而不知刑法者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岂不尴尬。因此,此种学说并不科学。
(3)折衷说。折衷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否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对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如果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则可排除主观故意。
上述各学说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并不充分。解决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司法最终的裁判标准,应进行综合判断,以避免刑法的“专横”。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研究概况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目前国外主要有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1)具体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事实与客观发生事实只要不能达到完全具体的一致便阻却故意,却不当地缩小了故意的成立范围。如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而予以杀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权在刑法的法益保护上是平等的。
(2)抽象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须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而只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按照抽象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抽象地一致便成立故意,无论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均不阻却故意,却不当地扩大了故意犯罪的成立范围。
(3)法定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法定性质一致,即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可。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强调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实质评价上相一致,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便成立故意,合理地界定了故意的成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