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公司是由中国中乐公司与加拿大加乐公司于1997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为中乐公司委派的李某。2000年9月3日,长乐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期,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遂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注销了其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氏乐公司被强制中止后,对工商局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意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①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被注销后,是否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②如果该合资董事长李某因不愿再与加拿大加乐公司合作,公司被注销后,正好可以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遂决定不对工商局的处罚提起诉讼。而加拿大加乐公司由于原有投资未收回,不愿止经营,加乐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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