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急!!!!

1、某县工商局干部张某在上班时间宴请自己的老战友,席间与酒店老板王某发生争吵。张某恼怒之下砸坏了包厢内的电器和餐具,并扬言要吊销王某的营业执照。事后,王某在多次向张某要求赔偿无效的情况下,遂以张是县工商局干部为由,要求工商局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王某便以县工商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1)、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王某能否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解析:王某便以县工商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受到的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张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在上班时间,但是,张某在餐厅用餐的行为并不是代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张某砸王某财产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而并非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张某扬言要吊销王某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没有实施,并未产生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王某起诉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195715.htm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王某能否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解析:不能。

  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不能是个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作为个人的张某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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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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